簽署本協議之申請人,為申請取得依據澳大利亞法律註冊成立的E-YOUNG PTY LTD(有限公司)(此後簡稱'E-YOUNG'或本公司)屬下之E-YOUNG獨立經銷商資格,於詳細審閱E-YOUNG網頁中之E-YOUNG政策與程序、盈利計劃以及相關條款後,理解並同意遵守其中所有之規定外,並同意下述條款。
1. 申請人聲明於法律上有權及資格簽訂合約。
2. 本申請及協議書一經E-YOUNG接受審批通過後,申請人即成為E-YOUNG獨立經銷商。屆時,將有下述權利與義務。
a. 我有權利依照公司所定的條款與規則以及政策與程序,購買和售賣公司的產品;
b. 參與E-YOUNG盈利計劃(如達到E-YOUNG所要求之條件,則可以獲取利潤及獎勵);
c. 介紹其它個人或團體成為E-YOUNG之消費會員或E-YOUNG之獨立經銷商,以建立業務網絡並透過E-YOUNG盈利計劃而受惠;
3. 我同意身為一名E-YOUNG獨立經銷商,我是一位獨立的承包商,而不是E-YOUNG的一位僱員、代理、合夥人、法定代表或特許專營者。我並未獲得授權代表E-YOUNG並造成任何債務、開銷、義務或以E-YOUNG名譽開設支票戶口。我了解,我必須遵循這些條款與規則、E-YOUNG政策與程序,以及 E-YOUNG盈利計劃(此後全部以"協議"一詞統稱),來操控我的E-YOUNG獨立經銷商資格及相關活動的禮儀和方法。我同意,我將獨自負責繳付所有一切開銷,包括且不限於旅遊、食物、住宿、秘書、辦公室、長途電話及其它開銷。我了解,我不會被當作E-YOUNG的一名僱員對待,以應付國家、省市、區域或地方課稅事宜。 E-YOUNG將不負責扣留,也將不會預扣或扣除我的收益(如有),預扣金或任何形式的稅務,除非有關預扣是法律上的要求。我同意接受E-YOUNG與所有有關稅務機關之間的一切徵稅協議,以及相關規則與程序的約束。
4. 我已細心閱讀和同意遵守E-YOUNG的政策與程序及E-YOUNG的盈利計劃。這兩者都已列入及成為這些條款與規則的一部分。我了解,我必須不違反這項協議的任何規則,才有資格領取E-YOUNG的收益。我了解這些條款與規則、E-YOUNG政策與程序,或E-YOUNG的盈利計劃,都可隨時加以修正,同時我也同意有關的任何修正,亦將對我有效。修正通知將刊登在E-YOUNG的網站上,或通過電郵傳達。若我繼續成為E-YOUNG獨立經銷商或接受E- YOUNG的入息,即意味我接受任何所有有關修正。
5. 本協議之期限為一年。如果我沒有繳付年費,或者是因任何原因獨立經銷商資格被取消或終止,我了解,我將永久失去作為一名獨立經銷商的所有權益。由此,我將無資格領取收益或我分支網絡活動所帶來的其它收益。
E-YOUNG謹此明文保留權利,如果公司作出下列決定,可提前30天通過電郵發出通知書,終止所有獨立經銷商協議∶
a. 停止業務活動
b. 解散公司組織
c. 終止其通過網絡銷售商品。
一旦協議被取消、終止或未獲更新,我將失去所有權益,包括且不限於我先前分支網絡所附帶的專有權,以及我通過先前分支網絡銷售及進行其它業務活動所應得的任何收益或其它報酬。
6. 若未經E-YOUNG的書面同意,我將不會把本協議或本協議任何部份的權益轉讓或將職責授權他人。任何將本協議或其中一部份轉讓或指派他人的企圖,若未經 E-YOUNG書面同意,將致使E-YOUNG有權選擇宣布整個或部分協議無效,也可能導致我的獨立經銷商資格被終止。
7. 我了解,如果我沒有遵守這份協議的任何條款,E-YOUNG可以全權決定終止我的獨立經銷商資格,或是對我採取其它紀律處分,包括且不限於沒收我的收益,以及失去我所有或一部份的分支網絡。如果我違反,不履行或抵觸這份協議而被終止獨立經銷商資格,我就不再有資格進一步領取任何收益。如果這份協議因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我將永久喪失我作為一名獨立經銷商的權益,包括對我分支網絡的權益,以及依據E- YOUNG盈利計劃下所應享有的盈利和獎勵金。如果我沒有清還任何對E-YOUNG所欠的款項,我授權E-YOUNG從我的入息中扣留適當的款額,或是從我授權E-YOUNG代管的獨立經銷商電子戶口(如有)之中扣賬。
8.根據法律所允許,E-YOUNG及其董事,高級職員,股東,僱員,指定人,繼承人與代理(此後統稱為附屬成員)將不須負責因我下列事故所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特別或後果的利益損失,傷害或其它損失及免除一切與此相關的索償∶
a. 我違反本協議的任何一部份;
b. 不當促銷或經營我的業主和相關活動;
c. 我提供任何不確切或錯誤的資料或資訊;
d. 未能為E-YOUNG提供操作業務所必需的任何資訊或資料,包括我的獨立經銷商註冊和接受加入盈利計劃或付給收益的訊息
我同意E-YOUNG及其附屬成員對於因E-YOUNG與我的關係,包括且不限於因本合約,侵權或股權所引起的任何追究行為所導致的任何相關索償,其責任不得超過,且只限於我向E-YOUNG購買商品的款額。我進一步同意,我將自費補償,代釋及辯護E-YOUNG及其附屬成員因我的獨立經銷商資格所引起或受檢控的任何索賠,要求,費用,損失,傷害,債務,判斷,律師費與其它開銷。
9. 這項協議構成E-YOUNG與我之間的整個合約。未在此協議中明文規定的任何承諾,申述,獻議,或其它通訊,一概無效。本協議若與任何其它協議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本協議將取代任何其它協議對本文相關事項的條款。舉凡這些條款與規則若與E-YOUNG政策與程序在現有形式或隨後之修定下的任何抵觸與不一致,將在所有情況之下由E-YOUNG政策與程序取代。
10. 獨立經銷商若違反本協議而獲E-YOUNG豁免追究,一律須有書面交代,並由一名授權的E-YOUNG主管簽署。 E-YOUNG對違反此協議所作之任何豁免追究,不得當作或視為今後任何違約的豁免追究。
11. 本協議若有任何條款被判無效或不能執行,不得視為整份協議亦無效及不能執行,同時本協議之其馀部份,將繼續保持充份有效。
12. 這項協議將依照澳大利亞法律執行及詮譯。除了E-YOUNG政策與程序所定條款,任何有關本協議,E-YOUNG及其盈利計劃或其商品,以及一名獨立經銷商或有關一名獨立經銷商或E-YOUNG在此協議下的表現所應享有的權益和應負的責任,若有任何爭執或索償,一律將完全在新南維爾士洲或依據澳大利亞仲裁法令,以及新南維爾士洲仲裁中心仲裁規則所指定的其它地點,仲裁解決。一名獨立經銷商若向E-YOUNG提出訴訟或反訴訟,有關獨立經銷商不得以個別案例為基準,亦不得當作任何其他獨立經銷商或集團訴訟的一部份提出。仲裁法官的決定,將屬最後決定,並對所有各造有效。如有需要,仲裁決定可改由有合法管轄權的任何法庭審判。接受仲裁的雙方,將各自負責其本身的仲裁費用與開支,包括律師費與提訴費。爭執雙方,將各自分擔下列總額的一半
a. 一名或數名仲裁法官的費用
b. 仲裁庭的庭費。
這項仲裁協議,將在協議終止或期滿後仍然有效。
13. 雙方同意可在澳大利亞之國家,聯邦,州府,省府或區域法院接受仲裁,以便能執行仲裁法官或其它須經仲裁事宜的判決。